20 07, 2021 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1-07-20T17:24:45+08:0020 7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2項, 條件成就, 民法第99條第1, 預期不確定事實|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