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訂金、尾款 皆須開發票
2021/11/16 00:38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企業貨物往來間採分次付款,留意營業稅及統一發票開立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分期付款的案件,賣家若未在一開始就開立整筆發票,
應於事前收取訂金、取得尾款,或是收到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的規定,開立統一發
票交付買受人。
坊間營業人以買賣業為大宗,官員表示,根據時限表內容規定,買賣業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也可能會有預收貨款的情形,此時
也須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假設陳先生於今年 6 月向家具行訂購總價 10 萬元的皮製沙發,並支付訂金 3 萬元,雙方約定於 8 月底交貨。官員表示,在此案例
中,家具行應於收到訂金時,就該先行開立面額 3 萬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陳先生。
等到後續 8 月實際交貨時,官員表示,家具行還必須再就剩下尾款的部分,開立面額 7 萬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給陳先生。以上都是通案的情形,官員表示,有時不僅是訂金與尾款之分,市面上也很常見分期付款的樣態,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8 條有規定,營業人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可以在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開立全額的發票給消費者。官員表示,若沒有一次開立全額發票,在分期付款的樣態中,就要在約定收取每一期價款時,分別各開一張統一發票。
總而言之,官員表示,買賣業營業人若是採先付訂金、後付尾款的模式,二個時間點都有開發票的義務;至於分期付款的情形,則可以選擇在
一開始就開立全額發票,或是於各期分別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