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出售其所有之不動產,因綜合所得稅係採現金實現制,故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係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二、個人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時,則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係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為準,換言之,原所有權人要向法院詢問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避免漏報所得。(參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
三、另,有關課稅方式,則分為:
(一)民國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土地所得免稅,房屋則屬財產交易所得而應列入綜合所得課稅,若拍定或出售價金未拆分,則應按「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比例拆分計算。
(二)民國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實施後,無須拆分土地與房屋之個別價金,總出售價金扣除必要成本後,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分離課稅。稅率則依持有期間長短而有所不同,但若不動產係遭法院強制拍賣,則課稅之稅率統一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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