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贈取得房地嗣後出售,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如期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 105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
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配偶贈與取得外,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
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08 年間受贈取得土地,甲君於同年間出售,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出
售時成交價 3,350,000 元,減除受贈時公告土地現值計 192,720 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 101.3% 調整後土地取得成本為 195,225 元,並減除取得土
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 219 元,另減除因未提示移轉時證明文件依成交價額 5% 計算費用 167,500 元,核定土地交易所得 2,987,056 元,
依持有期間 1 年內之稅率 45%,核定應納稅額 1,344,175 元,予以補徵並處罰鍰。
該分局再次提醒,民眾出售受贈取得房地,除因配偶贈與取得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主動申報,如您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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