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存貨抵債 應按時價開立發票
2021/11/16 00:38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司周轉有困難,有時候會以現有貨物來抵償債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如果營業人要這樣做,記得仍要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
業稅,以免被國稅局視為短漏開發票而挨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轉給他人,以此取得代價,等同於銷售;同時稅法中也有規定,公司要解散、廢止營
業時剩下的貨物,如果要用來抵債,或是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時,也一樣是銷售貨物的一種。營業人如果跟債主協議,將貨物用來抵償所欠債務時,
必須視為銷售貨物,也就必須依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因周轉不靈,無力償還積欠乙君的債務,雙方協議用甲商號的存貨來抵債,這批存貨成本 8 萬元、市價 10 萬元,依規定,
甲商號就要開立 10 萬元的統一發票交給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