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補習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8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 條第8 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 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 年7 月26 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 年1 月1 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 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 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 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該局呼籲,自107 年1 月1 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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