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所得稅法」第24 條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6 日台財稅字第10904029800 號
  一、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如下:
  ( 一) 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 二) 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 三) 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前點第1 款及第2 款憑證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