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
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 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
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
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 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
公司,借款期間為109 年1 月1 日至110 年6 月30 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 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18 個月平均計算每月
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 萬元,甲汽車公司109 年度應將開立發票1,000 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 萬元,110 年度得
認列利息支出為30 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 – 000321 洽詢,  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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