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營業稅毋須追補但應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因全球需求提升,各國間貿易往來遽增,進而影響國際航運效能,有營業人外銷具時效性之貨物經海關報運出口
後,因未能依合約期限送達,而遭國外買方退貨,衍生營業稅申報之問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 條第1 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倘發生外銷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惟應於退回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營業稅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減項退回及折讓欄位(下稱第19 欄位)
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 年3 月30 日報運出口貨物一批予國外A 公司,於同年3-4 月按出口日匯率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563,600 元(美金20,000 元x 匯率為28.18),退還溢付營業稅28,180 元;惟因該商品保存期限短,貨物送達時已逾交貨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 公司遂於110 年5 月20 日將產品全數退回,因該筆退運貨物不會再出口,甲公司於申報110 年5-6 月營業稅時,應檢具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按原貨物出口申報之匯率28.18 計算銷貨退回金額563,600 元,填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第19 欄位。
當期如無其他零稅率銷售額則申報書第23 欄位(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數)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第113 欄位中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退回其原申報退還之營業稅雖毋須追補,惟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以憑計算出各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
如有營業稅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 – 000 – 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 – 789 轉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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