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規定辦理別煩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 條規定,可分別按附表所列規定辦理。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 條:「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因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 – 000 – 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 絡 電 話:( 03 ) 3396 – 789 轉124120
留言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