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 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計算應繳稅額。

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其同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全年所得額230 萬元及「前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85 萬元,經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7 年度經核定虧損為185 萬元,惟有依所得稅法第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 萬元,並未自申報「前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中扣除,該局除核定前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160 萬元予以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 條之2 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 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 年各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虧損年度有無依所得稅法第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避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