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其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其在繼承日之後者,則股利有權領受者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9 年7 月20 日死亡,甲君持有A 公司股票,而A 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09 年7 月16 日,甲君於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自應將其於死亡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多多留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 – 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顏 股 長: ( 06 ) 2223 – 111 分機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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