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而不能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
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於死亡前有密集、大額提領現金情事,會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明被繼
承人死亡前之身體及精神狀況,如經查得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繼承人又無法證明資金之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 A 君於死亡前 1 年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約 2,000 萬元,經該局向醫院查得該期間 A 君之認知功能明顯受損,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乃請繼承人說明提領存款之用途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因繼承人僅提示 A 君之醫療費、看護費等約 200 萬元用途之證明資
料,經查核認定後,該局將差額約 1,800 萬元併入 A 君遺產總額課稅。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密集提領現金,繼承人應保留資金用途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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