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死亡前2 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家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嗣後如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應注意贈與稅課稅問題。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如超過220 萬元,贈與人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 條、第1140 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 年內如有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前揭對象,繼承人記得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 年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配偶B 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4 張保單,嗣於死亡前2 個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B 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400 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惟依同法第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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