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該進項稅額的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 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每3 個月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
由於小規模營業人非屬加值體系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並鼓勵其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25 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 條第1 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於1 月、4 月、7 月、10 月之5 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 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150,000 元、稅額1,500 元(150,000 元x1%=1,500
元),故甲商號110 年1-3 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 元,因其取得並已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有10,000 元,則當期應納稅額為3,500元〔4,500-(10,000 元x10%)=3,500 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聯絡人:審查四科張審核員;電話:( 02 ) 2311 – 3711 分機2575)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