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商品或勞務,到底要如何繳稅?又要繳哪些稅呢?財政部於民國109年01月31日發佈新解釋函令,改變個人網拍族繳納營業稅之起徵方式,網拍課稅計算方式,要特別注意,以免觸法。說明如下:

情況一,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商品,不課徵營業稅

(1)個人將自己使用過的二手物品,或是剛買來卻不合用之商品、他人贈送之物品,透過網路平台販售這些商品,都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

情況二,個人非經常性在網路平台上銷售商品,須列入綜合所得課稅

(1)個人非經常性在網路平台上銷售商品,例如在網路平台上銷售手作商品,這是屬於「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以銷售金額中的6%作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

(2)此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其所得則免納所得稅。

實務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之認定主要依據為下列情況之一:

(1)同一個人一年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或買方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一時貿易資料」達到三次。

(2)國稅局認定為鉅額交易。

(3)該個人有無僱用人員及固定營業場所等。

 

若有符合上述情況之一,就有可能被國稅局列入調查,是否有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之情事。

情況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拍賣,財政部改變是否須課徵營業稅之起徵點

個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透過網路拍賣從事下列行為賺取利潤者,皆應就其所得申報納稅:

(1)銷售商品;

(2)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

(3)歐美日商品精品代購或服務。

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係以每個月銷售金額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 每月銷售貨物在8萬元以下、銷售勞務在4萬元以下者,暫免辦理稅籍登記、無須課徵營業稅。並按全年度網拍所得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未設帳且未保留憑證者,則比照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之方式計算營利所得。

  • 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上開第一點所述之金額,但未達20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由國稅局按季開單課徵營業稅(目前營業稅率為1%)。另就國稅局核定之全年銷售額的6%作為營利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 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20萬元者,應辦理商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至於所得稅之申報,則需視個人是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方式之經營而所有不同。

每個月銷售金額的認定原是以最近六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但財政部於民國109年01月31日發佈新解釋函令,只要「當月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也就是銷售貨物逾8萬元或銷售勞務逾4萬元,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規定較以往的「最近六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嚴格。不過,因大部分網路銷售平台係採按月結帳方式,改以按月計算銷售額後,賣家應無法在當月銷售額達到起徵點後立即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放寬至次月才登記者,不罰。

例如,

(1)東東自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商品,2月商品銷售額僅6萬元,還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每月8萬元),可暫免向各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2)但3月商品銷售額12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每月8萬元),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3)東東只要在4月30日前自行辦理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針對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只補稅、不罰鍰;

(4)但東東若逾4月30日才補辦稅籍登記或未辦稅籍登記而被國稅局查獲,將被連補帶罰。

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商品或銷售勞務,應依上開方式繳納稅賦,要特別注意的是營業稅起徵點之計算方式的改變,不可不甚。

網拍課稅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