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商品或勞務,到底要如何繳稅?又要繳哪些稅呢?財政部於民國109年01月31日發佈新解釋函令,改變個人網拍族繳納營業稅之起徵方式,網拍課稅計算方式,要特別注意,以免觸法。說明如下:
情況一,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商品,不課徵營業稅
(1)個人將自己使用過的二手物品,或是剛買來卻不合用之商品、他人贈送之物品,透過網路平台販售這些商品,都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
情況二,個人非經常性在網路平台上銷售商品,須列入綜合所得課稅
(1)個人非經常性在網路平台上銷售商品,例如在網路平台上銷售手作商品,這是屬於「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以銷售金額中的6%作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
(2)此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其所得則免納所得稅。
實務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之認定主要依據為下列情況之一:
(1)同一個人一年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或買方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一時貿易資料」達到三次。
(2)國稅局認定為鉅額交易。
(3)該個人有無僱用人員及固定營業場所等。
若有符合上述情況之一,就有可能被國稅局列入調查,是否有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之情事。
情況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拍賣,財政部改變是否須課徵營業稅之起徵點
個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透過網路拍賣從事下列行為賺取利潤者,皆應就其所得申報納稅:
(1)銷售商品;
(2)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
(3)歐美日商品精品代購或服務。
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係以每個月銷售金額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每月銷售貨物在8萬元以下、銷售勞務在4萬元以下者,暫免辦理稅籍登記、無須課徵營業稅。並按全年度網拍所得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未設帳且未保留憑證者,則比照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之方式計算營利所得。
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上開第一點所述之金額,但未達20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由國稅局按季開單課徵營業稅(目前營業稅率為1%)。另就國稅局核定之全年銷售額的6%作為營利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20萬元者,應辦理商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至於所得稅之申報,則需視個人是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方式之經營而所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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