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不動產所收取之租金所得節稅方法
按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給他人或將店面或辦公室出租給企業使用,應將全年度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額課稅,那到底要怎麼申報「租賃所得額」並找到租金所得節稅方法呢?
一般來說,租金收入就依租賃契約所約定之數額為基準,須特別注意若每個月支付給國內個人之租金費用達20,001元以上,就要先扣繳10%並於次月10日前繳付這筆代扣稅款。
例如,大大公司108年1月起,向東東承租40坪的辦公室,雙方約定大大公司每月1號支付東東租金10萬元(含應代扣稅款),那麼大大公司每月1號實際匯款9萬元給東東,大大公司必須要在次月10號前繳納代扣稅款1萬元。
那東東在109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到底要申報多少租金所得呢?
(1)108年度,東東的租金收入:10萬 x 12 = 120萬。
(2)「必要損耗及費用」可以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
(a)財政部公布的固定資產租賃的必要耗損及費用標準,108年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
(b)提出單據核實申報,可以列舉的成本包括地價稅、裝潢修繕費用、購買成本(分50年攤提折舊)等,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保存好憑證、稅費是採當年度發生只能扣抵當年度之收入。
若東東選擇以財政部公布的必要耗損及費用標準作為費用認列基準,那東東在109年5月要申報的108年度租賃所得額就會是120萬–120萬x43% = 68.4萬
當然,大大公司在108年度幫東東代扣的所得稅款12萬,是可以扣抵東東最後試算出來的應納稅額,這筆代扣稅款只是東東預先繳納所得稅而已,並不會消失的囉。
留言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