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如何課稅呢?

常常有朋友會詢問,退休金是不是都不用課稅? 若要課稅,又該如何課稅? 茲就其應否課稅說明如下:

情況一 退休前,因公殉職或執行公務而死亡,領取之補助/償金,免予課稅

勞工或公務員若因公殉職或執行公務而死亡,其家屬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是屬於「所得」之概念,而非退休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情況二 退休前,非因公殉職或執行公務而死亡,領取之補助/償金,以是否超過課稅門檻而定

勞工或公務員若因非公殉職或執行公務而死亡,其家屬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按照退職所得計算一次領取,其總額在18萬元乘以服務年資以下者免課稅,如果是介於18萬元與36.2萬元乘以服務年資之金額,半數計入所得稅,但超過36.2萬元乘以服務年資則全額計稅。

例如,東東在退休前過世,其在A公司之工作年資約15年,依該公司之退休撫卹辦法,東東的家屬可以領取東東的退休金約300萬元,則18萬*15=270萬元之退休金免予課稅,剩餘30萬之半數即15萬應納入東東之遺產總額中計算遺產稅。

情況三 退休後,於年度中過世,已領取之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

退休後死亡,已拿到之退休金雖然不用申報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但仍然要按照所得稅法第71-1之規定,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若遺有居住在國內之配偶,則由該名配偶於次年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情況四 已申請退休,但於領取前過世,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勞工或公務員已申請退休,但在領到退休金前就過世,家屬繼承取得該「領取退休金」之權利,核屬「債權性質」,依法是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